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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讯 | 《长江保护法》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发布于:2021-12-03

       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一段时间内对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产生了一系列生态安全问题。2000年,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第一个综合纲领性文件《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首次提出“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目标。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维护生态安全”为立法目的。2015年7月1日颁布施行的《国家安全法》明确将生态安全纳入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任务。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为抢救性保护和治理长江,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长江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加强水污染防治类、生态保护类、资源开发利用类、气候变化应对类和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类等五类案件的审理,为实现长江流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性保护法。它不仅对加强长江流域环境治理、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具有重大基础性、保障性制度建设意义,也为其他重点河湖保护提供了国家立法经验,而且为提升长江流域人居环境质量、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转型、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长江保护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反映保障河流生态安全底线的生态用水管控制度。具体来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长江河口咸淡水平衡。生态用水管控制度对保障长江水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全流域的生态安全发挥着基础保障作用。

       《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建立统一指导、监督长江保护的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各流域地方政府、各部门在协调机制下协同开展治理工作,实现“九龙治水”的合力。这是自2002年修订的《水法》确定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之后的又一次重要的流域管理体制创新。